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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屠光绍副市长职务,崇明区人大代表11月选举……这些事今天都定了→

客厅装修大全 2016-08-04 11:03

今天上午上海市举行了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免去屠光绍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人事任免决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崇明县设立崇明区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被称为“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等内容。


【屠光绍不再担任上海市副市长】


 

今天上午举行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决定,免去屠光绍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此前,屠光绍已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关于崇明撤县设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崇明县设立崇明区若干问题的决定》。撤县变区,新一届区、乡镇人大代表什么时候选举产生,崇明区区长、区法院院长等人员如何产生,这份《决定》作了说明。


 区乡镇人大代表11月中旬选出


今年是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年,崇明区和乡、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时间怎么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张金康说,根据市委“撤县设区”工作方案,考虑到全市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总体平衡,崇明区和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与其他各区、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市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决定》明确,崇明区和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6年11月中旬选出,新一届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分别举行。

 

崇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解释的精神,“撤县设区”后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据本市的惯例做法,《决定》明确,崇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由谁召集


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为了统筹协调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代表资格审查、第一次会议召集等工作,《决定》明确,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崇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崇明县人大常委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崇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崇明县人大常委会公布代表名单。
  

崇明区第一届人大代表名额是多少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依法重新确定。按照国务院批复,崇明区的行政区域与原崇明县相同,因此,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再重新确定。《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的有关决定,明确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76名,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5 名。


区人大常委会人员等如何产生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明确,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崇明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解释的精神,“撤县设区”行政区划没有变动的,两院人员法律职务是否重新任命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听取崇明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明确,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继续留任且法律职务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职务名称随机构名称变化作相应调整,由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权机构行使职权的时间界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解释,《决定》明确,崇明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崇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将更名


鉴于崇明县撤销,设立崇明区,《决定》明确,崇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崇明区人民代表大会。更名时间自崇明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开始。

 

区乡镇人大代表任期


崇明区和乡、镇新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与其他各区、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根据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规定,《决定》明确,崇明区和乡、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至2022年本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市民参与紧急救护活动受法律保护】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被俗称的“好人法”,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院前、院内、社会急救等均纳入范围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考虑到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的救治过程对于患者而言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影响患者的最终抢救结果。同时,在院前急救人员到达前,现场其他人员的第一时间救治也十分重要。“条例明确将院前急救、院内急救以及社会急救均纳入适用范围,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针对实践中,很多“非急救”患者占用大量急救资源,影响急危重患者救治的情况,条例规定“非急救转运服务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管理规范。

 

每辆救护车至少配1名急救医师


为使市民能够及时有效获得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救护车配置与使用方面的要求,规定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规定救护车的标志、名称及装备标准,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并明确救护车的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每辆救护车应当至少配备急救医师1名,驾驶员、担架员等急救辅助人员2名。

 

条例明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统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调配急救资源。并规定院前急救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送院原则;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以及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

 

对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交费

 

为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院内急救医疗服务,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有效衔接,提高院内急救资源使用效率,条例明确急诊分级救治制度,规定院内急救机构应当依据急诊分级救治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执行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引导急诊患者合理分流,按照患者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决定救治的优先次序。急诊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有序就诊。

 

此次立法强调首诊负责制,规定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争议的“十分钟内完成交接”的急救反映条款被删去,对此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根据条例,规定院内急救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收治急危重患者的通知后,及时做好接诊准备;院内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前急救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现场救护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急救作为急救医疗服务的补充,可以使患者在获得急救医疗服务前能够第一时间得到紧急现场救护。

 

条例鼓励紧急现场救护。即通常所说的“好人法”,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丁伟表示,此次立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违法使用“120”最高罚10万

 

条例规定,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

 

急救医疗服务关系患者的生命安全,引导市民尊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及相关制度要求,有利于提升整个城市急救医疗服务的保障能力。条例规定了市民在拨打“120”急救电话、急诊分级救治、不得占用急救资源、对救护车让行等方面的义务。针对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违法使用“120”等标志图案、虚假急救呼叫以及违反院前院内交接规定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车辆使用“120”等标志图案的,由卫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周寅杰 徐佳敏 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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